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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主体类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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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日前,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征求《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》意见的函,根据考核办法,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主体包括以下类型:

  第一类:国家电网公司、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,依其售电功能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;

  第二类: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电网企业,依其售电功能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;

  第三类: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(简称配售电公司,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),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;

  第四类:独立售电公司(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,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);

  第五类: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;

  第六类: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(全部用电量由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满足的无需承担配额义务)。

  第三类至第六类为独立考核的配额义务主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