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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电营业机构可“先照后证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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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 《决定》)已正式公布并开始实行。根据《决定》,供电营业机构可先领取营业执照再办许可证。

《决定》第十四条明确提出,删去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“供电营业机构持《供电营业许可证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,方可营业”的规定。同时,将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承装、承修、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,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,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《承装(修)电力设施许可证》。”在本次公布的《决定》中,国务院共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了修改,内容涉及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、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等多个方面,以依法推进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。